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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商务部规定的法人股东出资条件;
  (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符合商务部和省经贸委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七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八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安全设施标准应当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8-2004)中规定的三级安全防护标准。
  第九条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董事长,不设董事长的应由执行董事担任,但必须是主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本着“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新设立典当行必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各项申报工作。
  第十条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禁止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典当行拥有股份。在原有典当行拥有股份的,退出时间达到1年(含)及以上,才能在新的典当行拥有股份。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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