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经贸综合发[2008]4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公安局,省内各典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监管,促进辖区内典当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
公司法》、《
行政许可法》和《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年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公安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典当监管和典当经营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公安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监管工作的通知》(赣经贸综合发[2006]120号)同时废止。
2008年10月24日
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典当监管,促进辖区内典当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
公司法》、《
行政许可法》和《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年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全省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日常业务监管、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等职责。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四条 设区市经贸委受省经贸委委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典当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新增设典当行按照商务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经济总量、人口规模、现有户数及目前经营状况、市场潜在需求、分布情况等各方面因素。
第六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