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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失效]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予以积极配合,对消极对待、配合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教育村民和居民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违者将取消村民待遇或有关福利待遇;在所管辖区域屡次发生传销活动的,将追究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免职处理。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宾馆、饭店、歌舞厅等)不得将房屋租赁给传销人员,违者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检查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监察职能,对违反本意见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五、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管理落实责任。设立打击传销办公室,并建立打击传销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综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努力形成综合治理,联打联防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重点监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乡镇、村等重点部门的联防联控。
  (四)加强出租屋管理,建立严打机制。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发生,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出租房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作为打击传销整治工作的主力军,工商、公安两个职能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任务的同时,要加强协作和配合,要互通情报信息,加强联系和沟通,要形成一个整体,决不能相互推诿、扯皮,从而影响整个行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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