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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失效]

  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7〕110号)文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工商部门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违法直销案件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和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对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工商部门查处。严厉打击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扣押他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银行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冻结等工作。
  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防止直销演变为传销。
  监察机关要监督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整治不力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检察院、法院对传销涉嫌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屋中介、租赁的管理。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培训、居住场所。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协助、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汽车站以及交通运输环节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要负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推进社区建设,依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制作打击传销的新闻、专题节目;引导各新闻媒体适时、适度、准确地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案例(须向有关部门报审),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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