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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基数核定和返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当年省“四税”超分成增长率返还,按照省“四税”收入超过规定分成增长率的增量核定。计算公式为:

  当年省“四税”超分成增长率返还=当年省“四税”收入-上年省“四税”收入×(1+分成增长率)

  3、中间地区省分成增长率为5%,较好地区省分成增长率为8%。

  4、省对市县因体制算账办法改变而减少的财力,给予过渡性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2007年财政收入决算核定,补助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按照核定基数每年减少三分之一。

  (三)税收返还计算相关问题

  1、每年计算的省级税收返还,若为负数,按其绝对值由市县上解省。

  2、本通知中省级“三税”和“四税”收入,均不包括省专享收入和跨地区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承担企业实现的税收在计算激励性财政体制返还时不予剔除,其税收返还办法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4、新建、扩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值税收入在计算激励性财政体制返还时不予剔除。其新增部分返还,除通过激励性财政体制“三税”或“四税”返还外,其余按照核定的增值税增量(以2007年为基期年)乘以省级在该地区实得财力比例核定。

  5、省对某地区税收返还基数依据该地区2007年省级“三税”或“四税”收入基数核定。各地区以后年度税收入库数达不到2007年税收收入基数,省相应扣减返还基数。

  二、资源税返还基数的核定

  资源税收入体制调整后,省对设区市、扩权县(市)实行基数返还。省以设区市、扩权县(市)2007年资源税决算收入按新体制分享比例计算的省级分享收入,作为对市县返还基数(见附件3),通过财政结算补助市县。2008-2010年市县年度资源税收入达不到2007年决算收入数的,返还额以省级实际入库数为限。

  三、结算办法

  省对下财政体制调整后,除扩权县(市)外,省级激励性财政体制基数和税收返还、资源税返还基数等事项均通过设区市办理。设区市要将省返还补助数额如数落实到县(市、区)。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0年12月底结束,一定三年。

  附件 1:省对定额地区分享基数表;(略)
  2:省对中间地区和较好地区税收返还基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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