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基数核定和返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预[2008]83号 2008年10月5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对曹妃甸新区、渤海新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的通知》(办字〔2008〕106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的通知》(冀财预〔2008〕16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适当调整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17号)及其补充通知(冀财预〔2008〕43号)有关规定,现将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基数核定和返还办法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激励性财政体制基数核定和返还办法
根据《关于调整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补充通知》(冀财预〔2008〕43号)规定,从2008年起,省级一般营业税下划到县(市),并在当地入库;省对市本级和区(含市辖区、开发区和农垦区,下同)一般营业税收入,仍按原比例(10%)继续分享和入库。因此,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税收分享,省对县(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收入实行激励性财政体制;省对市本级和区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收入实行激励性财政体制。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省对市县基数核定,将省级一般营业税上解基数按照2007年省实际分享县(市)一般营业税收入数额,与激励性财政体制基数一并核定。
(一)省对困难县(市)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省级“三税”收入超过定额分享基数部分全部返还。计算公式为:
省“三税”收入返还=当年省“三税”收入-省定额分享基数
省定额分享基数(含省级营业税上划基数,见附件1),根据困难县(市)在上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中的体制类型,分两种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