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不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七)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二十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八)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是否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提出意见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3)《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查对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九)对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行为的处理
1.实施机关:省、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十)对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处理
1.实施机关:省、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十一)地图(含地图产品)样图(样品、光盘)备案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地图出版物发行前,有关的中央级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2)《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第(三)项“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十二)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编制年度维护计划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2)《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十三)测绘项目备案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十四)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
1.实施机关: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四款“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十五)办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变更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变更材料向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十六)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江西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的认定。
省测绘局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的认定。
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的认定。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的认定。
特殊情况下,可由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的认定。
负责测绘成果质量认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质量认定凭证。”
(2)《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第三条:“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成果保证制度,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及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一般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应当通过省测绘局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特殊情况下,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十七)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细则》第三条“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省测绘局会同省档案局的考核,并取得考核认定证明文件。对通过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已获得档案管理等级称号的单位,可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不再进行重新考核。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考核认定证明文件。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考核认定证明文件;特殊情况下,由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十八)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