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十)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
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监督管理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五、行政奖励(共3项)
(一)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奖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奖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行政征收(共3项)
(一)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测绘成果实行分级汇交制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按照年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二)测绘成果使用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款“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三)测量标志迁建费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5项)
(一)基础测绘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与备案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内容确定及备案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指标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制定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制定,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提出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调整意见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根据测绘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要求,应当及时对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其中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地籍测绘规划编制与组织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2)《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