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商业性复制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商业性复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经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即向他人提供使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3.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经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即向他人提供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项目出资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一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十五)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二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十六)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三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十七)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四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十八)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五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十九)伪造身份或者掩盖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2)《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十一)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二十二)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