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江西省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一)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3)《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三款“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1.实施机关:省、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2)《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工程建设单位持迁建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向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3)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审批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十条第一款“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申请报告;
2)有关技术文件;
3)承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六)出版、展示未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审核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项“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七)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八)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审批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军事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需要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申请报告;
2)项目证明文件或者合同;
3)承担项目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办理空域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
1.实施机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