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次以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财物的,给予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第五节 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十三条第二款、 《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
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该行为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1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的处罚;
2、两次违反该行为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2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的处罚;
3、三次以上违反该行为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3项以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7个月至1年的处罚;
4、经审查不具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撤销登记。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十三条第三款、《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四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细化标准:
1、首次因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的处罚;
2、因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被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过处罚,再次因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的处罚;
3、因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被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过两次处罚,仍然出现因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7个月至1年的处罚;
4、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十三条第一款、《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第一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细化标准:
1、损失重大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2、损失巨大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7个月至1年的处罚;
3、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十五、《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
三十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细化标准:
1、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首次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2、因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