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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5、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6、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8、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9、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0、在代理活动中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1、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2、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3、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4、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5、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16、故意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17、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18、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向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请客送礼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19、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私自承办法律事务报酬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0、私自收取费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私自收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1、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索取的额外报酬,并处以索取额外报酬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2、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收受财物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3、在代理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4、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8、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9、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30、指使、诱导委托人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31、有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节 法律援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细化标准:
  1、一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本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二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本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3、三次以上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本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十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1、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3、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1、一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给予1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2、二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财物的,给予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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