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态环境保护的;
(二)严重扰乱粮食流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的;
(三)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的;
(五)被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生产经营引起群访的;
(八)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阻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十一)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
(十二)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警告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的再给予一般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