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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态环境保护的;

  (二)严重扰乱粮食流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的;

  (三)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的;

  (五)被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生产经营引起群访的;

  (八)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阻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十一)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

  (十二)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警告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的再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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