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粮检〔2008〕10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6号)等有关文件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省局制定了《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幅度进行规定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