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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病种: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乙型病毒性肝炎、麻疹、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性出血热等。
  重点地区:发病水平处于全省前5位的市,前10位的县(区)。
  (二)Ⅱ级管理传染病:
  1、我省新发现的、或已经控制又重新流行的传染病。
  2、境外和省外发生的传染病出现扩散趋势,有传入我省危险的。
  病种:在我省出现的新发和不明原因的传染性疾病。
  (三)Ⅲ级管理传染病
  依据:
  1、可能在我省发生流行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2、在我省高发,并易暴发流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
  病种:猩红热、炭疽、布鲁氏菌病、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脑炎、甲型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流行性乙型脑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戊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登革热、疟疾 、狂犬病、手足口病等。
  重点地区:发病水平处于前4位的市,前8位的县(区)。
  (四)Ⅳ级管理传染病
  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丙类传染病。
  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监测报告疾病。
  3、在我省流行、发生和出现的寄生虫病。
  4、传染性强,易暴发,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传染性疾病。
  病种:血吸虫病、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水痘、钩端螺旋体病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规定报告的疾病。
  重点地区:发病水平处于前3位的市,前5位的县(区)。
  三、工作措施
  (一)总体措施
  1、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建立的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省卫生厅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建立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厅建立的监狱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等工作机制,依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协同作战、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营造全社会支持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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