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43、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细化标准:
(1)安排5天以下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安排5 -15天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安排15天以上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4、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细化标准:
(1)安排1 -3天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安排3 -5天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安排5天以上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5、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细化标准:
(1)安排3个以下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0小时以下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安排3 -5个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10-20小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安排5个以上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20小时以上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6、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细化标准:
(1)产假减少5天以下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产假减少5-10天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产假减少10天以上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7、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细化标准:
(1)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3天以下,或安排3个以下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0小时以下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3-5天,或安排3-5个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0-20小时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5天以上,或安排5个以上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20小时以上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女职工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四)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5号)
48、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细化标准:
(1)侵害3名以下未成年工权益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侵害3 -6名未成年工权益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未成年工每人1500元-3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侵害6名以上未成年工权益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涉及未成年工每人35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9、用人单位、个人招用未成年人从事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电影院工作的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5号)第
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成年人从事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电影院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细化标准:
(1)涉及3人以下的,责令纠正,按涉及未成年人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涉及3-6人的,责令纠正,按涉及未成年人每人500元-7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涉及6人以上的,责令纠正,按涉及未成年人每人700元-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五)禁止使用童工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364号)
50、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细化标准
(1)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另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
(3)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加一倍罚款,予以取缔。
(4)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之日起,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社会保险
(十六) 社会保险综合
法律依据:
《
劳动法》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3号)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6号)
51、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法》第
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 第
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