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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1)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2)逾期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占应得加班工资20%以下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按照应付加班工资5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逾期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占应得加班工资20%-30%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按照应付加班工资50%-7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逾期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占应得加班工资30%以上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按照应付加班工资7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细化标准:

  (1)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2)逾期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以下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逾期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30%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7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逾期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以上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7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6、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细化标准:

  (1)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逾期不改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59号)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按涉及职工每人2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受过处罚再次违反规定的,按涉及职工每人500 -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8、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59号)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

  细化标准:

  (1)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2)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2万元罚款。

  (3)受过处罚的用人单位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五、工作时间

  (十一)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5号)

  39、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5号)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其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四)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每超过1小时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逾期不改,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1倍以下的,按涉及职工每人每超过1小时 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逾期不改,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1倍以上的,按涉及职工每人每超过1小时30元-7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受过处罚的用人单位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每人每超过1小时70元-100元的罚款。

  4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细化标准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1倍以下的,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逾期不改,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1倍以上的,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属于第二次违反规定的,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二)休息休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

  41、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化标准:

  (1)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六、劳动保护

  (十三)女职工劳动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7次会议通过 )

  42、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离岗、离职,又不作妥善安排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7次会议通过 ) 第五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对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离岗、离职,又不作妥善安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对女职工作出妥善安排。

  细化标准:

  (1)侵害3名以下女职工权益的,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对女职工做出妥善安排。

  (2)侵害3名-10名女职工权益的,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7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对女职工做出妥善安排。

  (3)侵害10名以上女职工权益的,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700元-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对女职工做出妥善安排。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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