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集体合同
法律依据:
《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28号)
29、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
《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28号)第
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对企业处以2000元-1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3)逾期拒绝职工一方邀约要求的,对企业处以1万元-2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2000元的罚款。
30、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28号)第
三十六条 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职工协商代表损失;拒不改正的,责令给予职工协商代表实际损失2倍的赔偿,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赔偿职工协商代表损失。
(2)企业擅自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逾期不改的,由企业给予职工协商代表实际损失2倍的赔偿,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
(3)企业擅自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逾期不改的,由企业给予职工协商代表实际损失2倍的赔偿,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5000元的罚款。
四、工资支付
(十)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
《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西省政府令159号)
31、用人单位未公示最低工资标准、未公示最低工资组成的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细化标准: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公示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公示最低工资组成的,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3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用人单位属于第二次违反未按规定公示最低工资组成的,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3-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2、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一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
《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59号)第
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一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
细化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3)属于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处以1万元-2万元的罚款。
《
劳动法》第
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
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59号)第
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3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细化标准:
(1)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
(2)克扣工资在应得工资20%以下或无故拖欠工资2个月以下,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并按照应付工资的5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克扣工资在应得工资20%-30%或无故拖欠工资2-6个月,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并按照应付工资的50%-7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克扣工资在应得工资30%以上或无故拖欠工资6个月以上,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并按照应付工资的7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细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