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且使用伪造导游证、工作证等方法欺骗旅游者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且使用伪造导游证、工作证等方法欺骗旅游者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细化标准:
1、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导游人员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且采用伪造合同等方式欺骗旅游者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导游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且采用伪造合同等方式欺骗旅游者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导游人员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且采用伪造合同等方式欺骗旅游者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发生严重纠纷、旅游安全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细化标准:
1、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