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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4、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第三部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细化标准
  一、逾期不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逾期时间在15天(含)之内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2、逾期时间在15天至60天(含)的,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逾期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超过60天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逾期不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一)未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在应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总额20%(含)以内的:
  1、逾期时间在25天(含)之内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2、逾期时间在25天至60天(含)的,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逾期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超过60天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未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超过应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总额20%以上的:
  1、逾期时间在15天(含)之内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2、逾期时间在15天至60天(含)的,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逾期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超过60天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部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首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且使用伪造导游证、工作证等方法欺骗旅游者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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