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旅行社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7、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8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