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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6、旅行社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7、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8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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