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旅发[2008]18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旅游部门的工作实际,省旅游局将旅游有关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经2008年12月30日省旅游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二、本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确实需要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细化标准”规定的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提请本级局领导集体决定。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但法规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四、在案件调查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该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案机构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检审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幅度的,应当说明理由;检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五、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细化标准”主动纠正。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细化标准”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六、“细化标准”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具体细化幅度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七、“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当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细化标准”,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旅游局办公室反映。联系人:胡一之,联系电话:0791-6225961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 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套票或联票价格高于各个相关景点门票总和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