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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实施产前诊断技术要坚持知情选择的原则。孕妇在接受产前诊断前,医师应提供必要的医学咨询和指导,在当事人知情同意并签署意见的情况下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发现胎儿异常的,产前诊断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及其家属,由孕妇及其家属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产前诊断单位要对所有接受产前诊断的孕妇进行妊娠结局追访,定期进行产前诊断技术质量分析和评估,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质量。
  (五)加强产前诊断技术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产前诊断单位(包括相关筛查单位)要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产前诊断的医学文书和登记资料,建立健全质量评价和质量控制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省产前诊断中心负责各市产前诊断单位的质量控制,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各地产前诊断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情况。产前诊断单位负责开展血清学产前筛查单位和孕中期超声筛查单位的质量控制。
  (六)加强产前诊断工作的信息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产前诊断的信息管理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信息,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辽宁省产前诊断数据收集和上报程序(试行)》(附件2)的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上报同级的妇幼保健机构。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工作职责
  (一)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知识的宣传、普及,负责向服务对象进行产前诊断(包括血清学产前筛查)、孕中期超声筛查服务的告知;
  2、筛查出生缺陷的高危因素,建议高危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转诊;
  3、对出生缺陷的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追踪产前诊断结果和妊娠结局。
  (二)孕中期超声筛查单位的职责
  1、提供孕中期胎儿超声筛查技术服务;
  2、将筛查出的可疑病例向产前诊断单位转诊,负责筛查出的可疑阳性病例的随访,并接受产前诊断单位质量控制;
  3、进行本单位筛查服务信息的登记、汇总和上报。
  (三)开展血清学产前筛查单位职责
  1、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开展21-三体综合症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2、将筛查出的可疑病例向产前诊断单位转诊,负责筛查出的高危孕妇的随访,并接受产前诊断单位质量控制;
  3、负责产前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质量控制;
  4、进行本单位筛查服务信息的登记、汇总和上报。
  (四)产前诊断单位职责
  1、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2、负责开展血清学产前筛查单位和孕中期超声筛查单位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进行本单位产前诊断服务信息的登记、汇总和上报。
  4、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地产前诊断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情况。
  (五)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产前诊断的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前诊断工作开展情况;
  2、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检查考核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产前诊断技术的实施。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地产前诊断技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或通报。
  附件:1、辽宁省孕中期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
  2、辽宁省产前诊断数据收集和上报程序(试行)
  3、产前诊断告知书
  4、产前诊断转诊单位名单

  附件1:
  辽宁省孕中期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

  为了规范以诊断严重出生缺陷为目的的孕中期超声检查工作,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孕中期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在临床工作中由于孕妇和设备的具体情况,可能有一些偏离或超出,它不限制超出《指南》的检查。
  《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定: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在超声检查前,医师应明确告知孕妇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胎儿畸形。
  一、人员要求
  所有从事孕中期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承担孕中期系统超声检查和针对性超声检查的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超声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省级及以上超声产前诊断技术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省级及以上超声产前诊断技术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承担孕中期常规超声检查的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超声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省级及以上产前超声检查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省级及以上产前超声检查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设备要求
  承担孕中期常规及系统超声检查的单位,应至少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
  根据我省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孕中期常规及系统超声检查适宜时间段为:妊娠20 周~26周。
  (一)孕中期常规超声检查 (超声筛查)
  1、适应征
  所有孕妇都应在妊娠20 周~26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存在胎儿畸形高危因素的孕妇除外),以便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早期检出卫生部规定的六种致命畸形,同时对胎儿生长参数进行评估(间隔四周以上)。
  2、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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