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出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下调自住房贷款利率。自2008年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金融机构执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为准。
三、暂停收取个人买卖二手商品住房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缴纳的交易手续费。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情况,一个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户,购买住房时最高可贷款40万元,两个人以上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户,购买住房时最高可贷款60万元。
五、实行“卖旧买新”地方税费定额返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出售本市原有普通商品住房并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原有及新购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实行地方税费定额返还,每户只限一次。具体标准如下: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户定额返还5000元;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的,每户定额返还8000元;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定额返还10000元。
六、各金融机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个人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手续时,不得强行向购房人收取律师费、保险费。
七、简化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手续。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是否进行房地产评估由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不作为交易办证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