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十三)提供特殊职业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各区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订,所需资金从本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四)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珠府〔2006〕143文规定招用原《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底)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五)提供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元。
(二十六)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二十七)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要落实“一对一”就业帮扶责任制,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与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