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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三)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岗位、社会保险、创业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商定的其它项目。

  (十四)做好就业扶持政策衔接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粤府〔2008〕55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和有关本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各项就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组织4000名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每个成功创业项目平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各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各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同级财政应给予资金支持。

  (十七)强化创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建设,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创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发和引进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的创业项目提供给创业者。对成功创业的项目,可按实际采用人数和吸纳本市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补贴;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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