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区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失业调控预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五)鼓励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对未能继续升学的本市户籍普通初高中毕业生鼓励入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免收学费,并列入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联合下达。
(六)鼓励参加技能培训。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每年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本市户籍在职员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相关部门免收考核、鉴定和办证等费用,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七)鼓励自主创业。对城乡失业人员成功创业的,给予创业补贴。
(八)鼓励开展职业指导。对组织开展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和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职业指导的,给予职业指导补贴。
(九)鼓励组织订单式培训。对各类机构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并被采用且成功推荐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组织订单补贴。
(十)鼓励介绍就业。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介绍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鼓励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的,同级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十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