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市、省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由斗门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占地区移民按照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列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对自愿随迁移民按照市有关文件列入市后期扶持范围,移民后期扶持时间均为20年,时间自移民完成搬迁之日起计算。扶持人口按照国发〔2006〕17号文、国家发改委《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核定。
列入后期扶持的对象,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扶持方式,既可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方式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现金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兑现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十四条 市、区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科协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对移民安置区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在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移民搬迁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每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移民安置工作故意推诿,玩忽职守,影响正常搬迁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