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回占地区村组的,凭珠海市公安局证明,可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原户口在占地区、,曾买户口农转非后无工作单位,仍保留承包耕地、,现还在占地区居住的,可享受相应的移民政策。
(四)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应征入伍户口外迁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五)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读书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六)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劳教、劳改户口外迁的现服刑人员,列入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下列人员不属于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一)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户口迁出马墩村的,不管在马墩村是否有房屋均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
(二)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回占地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占地区,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
(三)在马墩村依靠租用房屋和土地生活的,而户口在外省外地的人口,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马墩村土地权属范围内、工程占地区以外,移民开发建设的鱼塘、果园、耕地及经济林木,不属于占地处理补偿范围。但因移民搬迁后,无法继续耕种的,失去效益,应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制定。移民获得补偿并搬迁后,移民搬迁后不得能再回原地耕种,所有经济林木不得砍除,应作为竹银水源工程生态林予以保护。
第二十六条 竹银水源工程建成以后形成的水面及被征用过的耕地、林地、荒地及消落区的土地属珠海竹银水源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市政府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发使用。
第二十七条 马墩村土地权属范围内工程占地区以外,征地剩余水田、鱼塘、果园及山林地,移民搬迁后不可能再回原地耕种,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将八围土地和马墩村剩余土地进行等价值权属置换,不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前,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移民信息手册分发给移民户。移民信息手册应包括工程概况、国家政策、补偿标准、移民权利、安置方式、移民申诉渠道和程序、移民实施组织机构、公众参与等内容。同时,应编制移民安置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报斗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必要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