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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马墩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用八围安置点土地以等价值置换形式兑现。

  工程建设临时施工用地,由斗门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批准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后使用。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有利于移民生产生活。移民安置点的基础处理、道路、供水、供电、卫生、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设施,应纳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第十五第十六五条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和管理,依据《关于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珠国土字【〔2006〕】661号)和《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珠国土字【〔1994〕】16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移民家庭人口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移民住房原则上由移民自主建造。

  在自愿的原则下,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2/3以上移民选择统建的,则由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标准按照楼房建造,统建原则由斗门区移民机构和移民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管理部门与移民签订协议使用,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第十七条 实行农业安置的移民,生产用地不低于原有人均标准。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发展、确保稳定”的原则。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

  农业安置由被安置的村民小组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安置区土地分配方案报白蕉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被占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补偿自行迁建。

  国土部门应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和搬迁,对补偿标准无法取得一致的,由双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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