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珠海竹银水源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珠海竹银水源工程(下称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竹银水源工程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竹银水源工程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先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政府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和规划、进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建设移民安置点、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