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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2004年,国务院已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批。为了更好地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体现公开、公平的市场准则,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合法资质的留学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不予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法给予支持。

  (二)加强完善行政指导。加强与各大媒体以及留学中介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对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实行备案性审查,以利于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预防因广告内容违法导致处罚的情况发生,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大力宣传、推广和落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减少和杜绝因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达到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合法权益的目的。督促、指导各合法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组织练好内功,自强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参与抵制非法中介活动,切实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支持行协发挥作用。鼓励、支持武汉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通过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激发、引导其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组织、自我规范、自我发展的积极作用,全力打造专业、诚信、负责的品牌形象。以行业协会为桥梁和纽带,鼓励、支持我市留学中介机构大力开拓外地市场,对到外地跨省经营的中介组织,提供必要的法规咨询服务和其他政策支持。

  三、加大执法规范力度,以规范保障发展

  (一)规范登记管理。未取得《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经营活动。

  对无证无照从事非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外省留学中介组织办事处在汉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予以定性查处;对未经批准、登记,超范围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经营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自费留学当事人利益受损,产生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规范广告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发布广告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1.偷换概念、省略关键要素或未注明必需的附加条件,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断章取义,违背原文真实意思,且不标明出处;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违规用语;4.捏造信息贬低同类产品或者服务,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的比较和竞争;5.滥用公益名义或政府机关名义,混淆商业性行为和政府行政性行为;6.以新闻报道,如通讯、消息、人物专访、专家座谈、纪实报道等形式发布广告,误导社会公众;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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