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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四)信息直报和续报内容。信息直报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
  三、强化措施,落实信息直报责任追究制
  (一)明确信息直报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地乡级政府主要承担信息直报首报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乡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和乡党政办主任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续报工作,并加强对首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首报和续报工作。在事件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每天15时前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呈报,并做好信息报告的登记工作。
  (二)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乡级政府要在2009年2月底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
  (三)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培训。县级政府应每年组织对信息报告员轮训一遍,建立信息报告机制,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或培训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使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信息报告工作做好做实。
  (四)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督促检查。市应急办要加强对全市信息报告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高效、规范。
  (五)实行通报和责任追究责任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对信息报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扬。乡级政府信息直报不及时,市政府将追究所在县(市)、区政府责任。年度内信息报告第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情况严重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对因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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