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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2008】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改进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92号)要求,建立我市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级政府要首先向市政府直接报告事件信息。
  乡级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对于简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和减少运转环节,使市政府及早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应对,有效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突发事件早一分钟发现、早一分钟报告、早一分钟处置,人民群众就会少一份损失、多一份安全。建立信息直报制度,重在信息首报,贵在建立机制,旨在提高效率。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建立高效快捷的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直报制度落到实处。
  二、信息直报制度要求
  (一)信息直报范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
  (二)信息直报时限。属于直报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级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直接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三)信息直报方式和渠道。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受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各县(市、区)、各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3696001,3696002)、传真(3696003)、网络等方式向市应急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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