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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资金要设立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已出台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等资金管理规定办法,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安全、透明、有效。
  三、规范建设管理,加快工程进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要严格建设程序管理,建设项目要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要求。
  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到2009年2月底之前完成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60%、部分国家有要求的项目2009年3月底前完工的责任目标,制订项目推进网络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各级政府要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及时排除施工障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项目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进度,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尽快形成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和订货等内容在内的实物工作量。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运输等相关单位要全力以赴,密切配合,保证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旬报制度。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在每月的10日、20日和30日,将本地、本行业的项目进展情况按要求向市发改委、市政府大项目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送,市发改委及时汇总向市政府和省发改委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迎检工作
  市、县检查组要从前期手续、招投标、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方面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要求,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问题;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报告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和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规划、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二是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三是建设项目是否能够按计划完成投资并迅速形成实物工作量,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实施或按期完成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尊重客观规律和不顾实际的抢进度、赶工期等错误做法以及其他危及项目质量安全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情况。四是各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滞留不用或转移、侵占、浪费等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要及时反映汇报,对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预算内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上下衔接和配合协调,做到“既要超常规,又要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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