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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能耗统计。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科函〔2007〕271号)要求,对本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2008年开始根据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的分类按季度和年度进行能耗统计,建立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基本情况、能耗数据库和数据分析系统。
  (二)能源审计。每年全市选取一定比例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对其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和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筛选确定部分高能耗建筑及具有节能示范作用的低能耗建筑。
  (三)能效公示。根据统计和审计结果,选取建筑能耗较低的建筑进行公示,鼓励节约用能单位,促进高能耗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从2009年开始,对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进行公示,并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
  (四)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建筑能耗的动态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为制定建筑用能标准提供依据。2009年底完成50%以上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到2010年底完成90%以上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我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五)能耗诊断。根据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耗统计、审计结果,对高能耗建筑进行能耗诊断,检测和分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耗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意见。2009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高能耗建筑进行能耗诊断。
  (六)制度建设。制定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和用能系统运行标准。
  四、组织实施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监管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建委、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及供电、燃气、供热、自来水等能源生产供应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本行业的建筑能耗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节能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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