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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
(新政办[2008]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严格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先用、乱占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重要意义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土地管理政策。为此,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的重大决策,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对有关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深刻认识到,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决心、态度和政策是坚决果断的,严格土地管理、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十分重要,十分迫切。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加快中原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的关键阶段,又面临着扩内需、保增长的新形势,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任务艰巨。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市在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很突出。国土资源部第八次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对我市的监测结果显示,违法用地的宗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等都明显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底限,形势非常严峻。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决心和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省、市政府部署,认真做好这次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为我市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集中整治的指导思想与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国土资源部第八次卫星遥感执法、省第一次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以来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集中整治。
  (二)整治目的。通过集中整治,增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理和使用土地的观念,纠正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资源保护和保障环境。
  三、集中整治的范围和原则
  (一)这次集中整治的范围是国土资源部第八次卫星遥感及我省第一次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2007年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对“百日行动”清查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理到位的,必须严格按照“百日行动”清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到位。
  (三)对“百日行动”中未清查上报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百日行动”后新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要依法处理到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保留完善手续的,报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四、关于集中整治的要求
  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从2008年12月15日开始,l2月30日结束,各县 (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为切实做好集中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这次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集中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主要工作和硬性任务来抓,必须成立领导机构,迅速安排部署,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责任到人,坚决做到拆除到位,复垦到位,没收到位,处罚到位,移送到位,责任人处理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市政府成立由贾全明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检察、法院、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规划、商务、房管、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访、工商、统计、供电、供水、报社、电视台等部门为成员的整治违法违规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领导机构,立即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安排集中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次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抓好落实,确保整治到位。各县(市)、区要狠抓整治工作落实,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整治方案,提出明确要求。按照整治范围和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改时限、标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责令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坚决将查处纠正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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