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第五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中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实行废弃物管理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理义务。

  生活废水排放达到核定排放量的,应当进行废水的再生利用;未达到的,由城市公共污水企业处理,进行循环利用。

  生活固体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可再利用的应当进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耗能及排放废弃物档案,真实记录耗能及排污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清洁生产和绿色转型的需要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以互联网等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绿色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绿色转型规划、环境承载力评价指标、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循环经济要求和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餐饮业一次性餐具应当使用可降解餐具。

  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在农村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

  第三十三条 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收费机制。

  第三十四条 发展以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主的生态农业、产业。实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推行科学的、有益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

第六章 培育绿色文化

  第三十五条 实行绿色文化教育制度。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教学规划,设置绿色文化课程,培育和提高儿童及青少年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环境和环境道德观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