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日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转型,是指以加强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培育绿色理念为基础,经济、社会、生态向协调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促进绿色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生态优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绿色转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建立适应绿色转型的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
发展改革、工业、农业、商贸、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科技、教育、财政、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绿色转型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转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太原市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绿色转型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七条 制定绿色转型重大政策、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听证、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