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单位和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组织机构、政策落实、运行机制、经费保障“四个到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文化、卫生、房管、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