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乡(镇)以上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率100% (0.5分)。
根据省疾控中心相关资料、考核结果进行考核。每降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十、按要求做好慢性病防治工作(1.0分)。
(一)制定慢性非传染病性疾病的防治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相应的工作。(0.2分)
(二)成立市、县级慢病防治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肿瘤、心脑血管、牙病、精神卫生和死因监测五项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缺一项扣0.04分。
(三)建立慢性病防治工作经费,用于本地区的慢性病防治工作。查阅审核拨款复印件。(0.2分)
(四)完成省卫生厅及省级慢病防治机构的工作任务(0.2分)。根据省疾控中心及各防办对各市布置的慢性病专项工作检查结果打分,一项不合格扣0.1分。未参加或未完成不得分。
(五)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相应的慢病防治工作。(0.2分)
十一、按要求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1.0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全省疾控战线业务工作计划要求,查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项检查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考核。按实际得分的比例计分。
1、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工作 (0.2分):实现消除目标的县区达到100%,有一个基本实现或未实现的扣0.1分,扣完为止。
2、碘盐监测(0.3分):完成碘缺乏病监测工作任务量、参加国家实验室外质控考核合格、检测质量复核达到控制要求。一个县区未达到或缺一项扣0.05分,扣完为止。
3、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0.3分):完成地氟病或大骨节病和克山病项目的工作任务量、全省水氟实验室外质控考核合格、检测质量复核达到控制要求。一项未达到扣0.1分,扣完为止。
4、地氟病、大骨节病区防氟或防病改水工程档案管理(0.2分):完成规范的档案建设及管理。实际改水工程与合格档案相符率达到90%以上。每20%县区未达到,即扣0.05分;超过50%县区未达到即不得分。
十二、按财社[2000]17号文件落实疾控工作的保障费用(1.0分)。
抽查一县一区,查阅资料、相关账目。保障不到位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