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爱卫办字〔2008〕9号)
各市卫生局、爱卫办:
根据全国爱卫办、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全爱卫办发〔2008〕4号)要求,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组建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专家组(库),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工作要求,结合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目的范围
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确保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为预防和控制水传疾病,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对全省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建设的新(改、扩)建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设计供水能力3000立方米/d以上的工程,由省级承担卫生学评价工作任务;设计供水能力1000~2999立方米/d的工程,由市级承担卫生学评价工作任务;设计供水能力999立方米/d以下的工程,由县(市、区)级承担卫生学评价工作任务。
2、组织管理
2.1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爱卫办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处(科)具体承担工作任务,下同)是农村饮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获取年度投资计划、制定评价年度计划、组建专家工作组、审核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管理评价资料。
2.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负责本省卫生学评价专家的资格审查,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备案。各市应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名单(含县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备案。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不得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
2.3评价专家工作组主要由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和给水专业的专家组成。每个评价专家工作组成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担任专家组长的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基层专家组可以聘请上级有资质的专家担任成员,但比例不应超过50%。
3、工作程序
3.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按照本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根据工作计划适时组建单个工程评价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制定本工程卫生学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
3.3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3.4专家工作组进行卫生学评价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4、内容方法
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卫生学评价,主要是以参与专题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水源卫生学评价、工程设计评价、工程技术审查等,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存档。
4.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卫生学评价
4.2.1新(改、扩)建工程卫生学评价应在工程试运行后期、竣工验收之前开展。
4.2.2核查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和病区类型;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4.2.3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由通过计量认证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专家组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4.2.4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
4.2.5评估水厂化验室的水质分析检测能力。
4.2.6查验水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
4.2.7评估水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4.2.8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达标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卫生学评价除对照有关标准进行单一因素评价外,还应结合现场调查、卫生监测、化验室检测、试验和健康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做出综合评价。
5、技术要求
5.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