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申请和受理时限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应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由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五、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六、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二)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要求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三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证书遗失补办程序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辖区内主要报刊上公告声明其证书作废,并将本人身份证明、补办证书申请、执业机构证明一同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补办申请,审核合格后重新颁证。
八、其他
(一)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三)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