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聘用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照片同版)。
(三)申请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录入信息和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各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三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受理时限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延续注册
(一)申请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二)提交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3、聘用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三)申请和受理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护士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四)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变更注册
(一)申请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