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464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录入和注册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录入和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和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对复审合格者制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终审和颁发证书工作。
二、执业注册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以下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