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按照上级规定的建设标准,具体落实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建队和管理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支持此项工作。发改、安监、公安、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引导和扶持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提供资金、场地和人员等各方面的支持。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级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落实负主要责任。要将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镇、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大力推进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制定引导和扶持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积极推动城乡消防协调发展。各地要将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层层抓落实,严格考核,推动城乡消防又好又快发展。
(二)经费保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工资和经费保障。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将发展镇村专(兼)职消防队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镇、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落实镇村专(兼)职消防员的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人员经费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负责,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助。镇村专(兼)职消防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三)人员保障。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员由镇(街道办)、村(社区)统一从社会招收,可对现有综治队、民兵、保安员和安监、消防协管员等力量予以整合组队。
(四)执勤保障。全市各级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标准(见附件1)配备相应的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专用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可以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改装兼用消防车辆应当有醒目的标识。镇村专(兼)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建立健全学习、训练、生活、执勤、备战等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开展执勤灭火训练,熟悉掌握灭火技术、技能和辖区消防水源、交通道路和各类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领导、队员轮流值班制,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断,担负辖区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在灭火救援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