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四)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废弃原有地名的,必须销名并在重建前办理更名、销名手续;销名的地名一般不作为另外地物的名称重新使用。
(五)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一条 地名通名的规格与要求。
(一)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范:
1.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含60米)以上,适用于城市快速路、跨区的重要城市主干路,其通名可称大道。
2.道路红线宽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适用于城市一般主干路、次干路以及支路,其通名可称路。
3.道路红线宽度在9米(含9米)以上,适用于生活服务性道路,其通名可称街。
4.道路红线宽度在9米(不含9米)以下,适用于生活便道,其通名可称巷。
(二)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命名规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圩镇、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三)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用地的同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五)城市内的一般路街巷、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必要时经市地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