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
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圩镇、自然村等名称。
(二)住宅小区、街巷等居民地名称以及大型建筑物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等名称。
(三)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沙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负责对区地名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