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6 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各区政府设立,是各区抗震救灾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和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汇集、存储、质量监控、异常落实、常规分析处理和报送,对重大地震异常信息和预测意见经上级地震部门审查、认定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加强与邻近地区地震部门的沟通。
4.2 预警预防行动
4.2.1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工作部署
市地震局将上级地震部门对涉及我市做出的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国家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部门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及时部署我市防震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落实应急预案。
4.2.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市地震局根据上级地震部门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掌握上级地震部门对涉及我市做出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通知各区政府做好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等检查及物资储存等方面的防震准备。
4.2.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做好地震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掌握上级地震部门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涉及我市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市政府做好我市防震动员,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3 预警支持系统
利用电信系统Internet通信网络为市地震局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市地震前兆台网存储传递各类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市数字地震台网承担地震数据收集、处理和地震速报;地震分析预报系统对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4.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4.1 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4.4.2 地震预警的发布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涉及我市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及时部署相应的应急措施。在省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及有关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5.1.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1.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1.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1.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决定。
5.2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1 地震震情速报
我市发生M≥3.0级地震或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M≥4.0级地震或省内其它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后,市地震局应在确定地震“三要素”后15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通报各区人民政府。
5.2.2 地震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市地震局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及时收集地震灾情;各区地震局尽快了解和收集本区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汇总上报市地震局,随后按1、2、4、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上级地震部门。
市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随后按1、2、4、6、6、…小时间隔上报或随时传真动态信息。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后,立即调查、收集灾情,及时汇总上报。市、区地震局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5.2.3 震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市地震局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省地震局并续报。同时,向新闻和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事局。市外事局迅速上报省港澳办、省委台办。
5.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公告,并适时组织后续公告。根据需要,公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发布。
5.3 指挥与协调
5.3.1 Ⅰ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震后3小时内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做出应急决策;派出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等供给、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救灾资源;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的应对情况及通报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