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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以下排水户减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机构,以及低保户(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对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市水质监测中心或具相同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依据)的排水户,不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等水环境中的,免征污水处理费;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设立的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须专项用于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市政排水管网、渠道和泵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设备改造、大修、排水监测、征收管理及代征手续费的支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后剩余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不足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第十八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应签订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合同。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合同应包括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标准、考核指标、运营服务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按运营实绩申报运营服务费。排水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拨付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水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任何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扣减或拖欠运营服务费,或者徇私舞弊,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应列入审计监督范围,每年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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